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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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歸檔文卷由承辦人員裝訂成冊,登記於歸檔簿,送交檔案股點收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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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 4 條規定,卷宗應由承辦人員裝訂成冊,並在歸檔簿上進行登記。然後將已裝訂的卷宗交給檔案股進行點收歸檔。實施要點中沒有提到保存期限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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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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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