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案卷之歸檔保管依本要點行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09.24
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二、本會檔案由文書科檔案股集中管理,但因業務需要或保密關係,得由各科室承辦單位暫時自行保管。
三、本會檔案分「懲戒案審議卷宗」及「行政事務卷宗」二類。各置卷宗保存簿,以備稽考。
四、歸檔文卷由承辦人員裝訂成冊,登記於歸檔簿,送交檔案股點收歸檔。
五、懲戒案審議議決終結,回證齊全,承辦人將全案卷宗裝訂成冊,登記於歸檔簿,隨簿送交檔案股點收歸檔。
行政事務卷宗具有單獨性者,得隨時歸檔。
六、檔案股接受歸檔卷宗,應注意歸檔簿所記卷宗名稱、件數,經核對無訛後,簽章於歸檔簿,交還歸檔人員。
七、管卷人員收到歸檔文卷後,如發現案號、名稱、件數,與歸檔簿所載不符時,應退回更正。
八、承辦人調閱已歸檔之文卷,應用調卷單調取,送還時再將調卷單收回。
九、檔案股對調出之文卷,應即登載於調卷登記簿,原卷歸還時,記明歸還日期於原簿,以資查考。
十、懲戒案文卷保存期限:
(一)議決書原本及正本,按照年度、順序編號裝訂成冊,永久保存。
(二)懲戒案件分案簿、登記總冊、議決總冊、及懲戒處分執行情形登記簿,永久保存。
(三)懲戒案審議終結卷宗保存廿年,但特別重要案件,得繼續保存。
十一、關於行政事務之卷宗、簿冊、圖表及其他文書,分左列五類保存之。
(一)關係特別重要,可引為規例,與常留備查之用者,永遠保存。如未失時效之最重要文卷及文卷保存銷燬簿冊,統計年報等屬之。(二)關係亦較重要,而無須永遠保存者,分左列三目保存之:
1.文卷歸檔簿,保存廿年。
2.次要函稿,總收發文簿保存十年。
3.統計月報累計表、月報表、送達文件證明簿暨不重要之書類,保存五年。
(三)尋常或例行之文卷,保存三年。
(四)極尋常之文卷,如發文送稿簿、簽到簽退簿及其他雜件簿冊等保存二年。
關於會計書類卷宗之保存期限,依會計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在銷燬前並應先函請審計機關同意後,再轉報司法院核定。
前項各款卷宗簿冊,應辦結後歸檔,歸檔後於翌年起算保存始期。
十二、文卷送保存時,應由承辦人員標明保存之始期、終期,或永遠保存字樣,由保管人員登入文卷保存簿。
十三、經過保存期限之文卷,應於各年度由檔卷保管人員造具清冊,經各該主管人員審核後,送呈 委員長批准,並呈報 司法院備案後,予以銷燬。
十四、經核准銷燬之文卷管卷人員應指定銷燬日期,簽請 委員長指派監督人員到場監督,並應作成銷燬文卷紀錄存查。
十五、文卷於保存期限屆滿後,發現有宜特別保存,以備查考者,應抽出繼續保存。
十六、各級人員離職時,應將其所調文卷歸還清楚,經管卷人員證明後,始得離職。
十七、管卷人員應注意檔案室內乾燥、通風,並防止蟲、鼠,門窗尤須堅固,並嚴禁煙火。
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機關法令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全文共 1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9.09.2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