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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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卷人員收到歸檔文卷後,如發現案號、名稱、件數,與歸檔簿所載不符時,應退回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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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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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