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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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檔案股接受歸檔卷宗,應注意歸檔簿所記卷宗名稱、件數,經核對無訛後,簽章於歸檔簿,交還歸檔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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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6條是關於檔案股接受歸檔卷宗的相關規定。根據這條法規,檔案股在接收歸檔卷宗時,應該注意歸檔簿所記的卷宗名稱和件數。核對無誤後,應簽章於歸檔簿,然後交還給負責歸檔的人員。 例如,如果檔案股接收到一個名為「某案件的卷宗」的歸檔卷宗,應該確認卷宗中的文件數量是否正確,例如確認有無遺漏文件或多餘文件。核對完畢,應在歸檔簿上簽名,表示接收卷宗的資料已核對正確。最後,將歸檔簿交還給負責歸檔的人員,以示完成接收卷宗的程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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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