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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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關於行政事務之卷宗、簿冊、圖表及其他文書,分左列五類保存之。 (一)關係特別重要,可引為規例,與常留備查之用者,永遠保存。如未失時效之最重要文卷及文卷保存銷燬簿冊,統計年報等屬之。(二)關係亦較重要,而無須永遠保存者,分左列三目保存之: 1.文卷歸檔簿,保存廿年。 2.次要函稿,總收發文簿保存十年。 3.統計月報累計表、月報表、送達文件證明簿暨不重要之書類,保存五年。 (三)尋常或例行之文卷,保存三年。 (四)極尋常之文卷,如發文送稿簿、簽到簽退簿及其他雜件簿冊等保存二年。 關於會計書類卷宗之保存期限,依會計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在銷燬前並應先函請審計機關同意後,再轉報司法院核定。 前項各款卷宗簿冊,應辦結後歸檔,歸檔後於翌年起算保存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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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的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的第11條規定如下: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11條的規定,行政事務的卷宗、簿冊、圖表及其他文書,根據重要性分為五類進行保存。 第一類文卷涉及特別重要事項並可擔任規範和長期備查之用途者,需要永久保存。例如,最重要的文卷和文卷保存銷燬簿冊,統計年報等。 第二類文卷關係較為重要,但不需要永久保存,分為三個目標進行保存: 1. 文卷歸檔簿需要保存20年。 2. 次要函稿和總收發文簿需要保存10年。 3. 統計月報累計表、月報表、送達文件證明簿及不重要的文件需要保存5年。 第三類文卷為尋常或例行事項的文卷,需要保存3年。 第四類文卷為非常常見的文卷,例如發文送稿簿、簽到簽退簿和其他雜件簿冊,需要保存2年。 至於會計書類卷宗,根據會計法第83條和第84條的規定,在銷燬之前需要先函請審計機關同意後,再轉報司法院核定保存期限。 上述各項卷宗簿冊,需在辦理完畢後進行歸檔,歸檔後的保存期限從翌年開始計算。
- 送達名詞
- 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條文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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