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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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懲戒案文卷保存期限: (一)議決書原本及正本,按照年度、順序編號裝訂成冊,永久保存。 (二)懲戒案件分案簿、登記總冊、議決總冊、及懲戒處分執行情形登記簿,永久保存。 (三)懲戒案審議終結卷宗保存廿年,但特別重要案件,得繼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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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10條規定了公務員懲戒案卷宗的保存期限: 一、議決書原本及正本應按照年度、順序編號裝訂成冊,並且永久保存。 二、懲戒案件的分案簿、登記總冊、議決總冊以及懲戒處分執行情形登記簿也需要永久保存。 三、懲戒案審議終結卷宗則需要保存20年,但對於特別重要的案件,可以繼續保存。 根據以上資料,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議決書原本及正本應該永久保存,而其他相關文件則有不同的保存期限。
- 懲戒名詞
- 議決書名詞
- 原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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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