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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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文卷於保存期限屆滿後,發現有宜特別保存,以備查考者,應抽出繼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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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 15 條,當文卷的保存期限屆滿後,如果發現有需要特別保存以供查考的文件,則應該將這些文件抽出來並繼續進行保存。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保存期限或關於該條款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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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