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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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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文卷於保存期限屆滿後,發現有宜特別保存,以備查考者,應抽出繼續保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 15 條,當文卷的保存期限屆滿後,如果發現有需要特別保存以供查考的文件,則應該將這些文件抽出來並繼續進行保存。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保存期限或關於該條款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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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 15 條規定:「十五、文卷於保存期限屆滿後,發現有宜特別保存,以備查考者,應抽出繼續保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