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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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經核准銷燬之文卷管卷人員應指定銷燬日期,簽請 委員長指派監督人員到場監督,並應作成銷燬文卷紀錄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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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14條,經核准銷燬的文卷應指定銷燬日期,並請委員長指派監督人員監督銷燬過程。同時,必須製作銷燬文卷紀錄以供保留和查閱。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公務員因涉嫌不端行為,其相關法卷被銷燬。在執行銷燬程序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指定具有監督職責的人員到場監督銷燬過程。這些監督人員將在該銷燬過程中確保文件正確無誤地經過銷燬,並且應該記錄和存檔這一過程的相關紀錄,以供未來的保存和查閱。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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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