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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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經過保存期限之文卷,應於各年度由檔卷保管人員造具清冊,經各該主管人員審核後,送呈 委員長批准,並呈報 司法院備案後,予以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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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 13 條規定,保存期限過後的文件應由檔卷保管人員製作清單,經主管人員審核後報請委員長批准,並呈報司法院備案後才能進行銷燬。該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不再需要保存的文件得到適當的銷燬,以維護文件管理的秩序和空間。根據這個規定,卷宗表單應根據保存期限進行銷燬,並且需要經過相關程序和文件審查才能進行此項動作。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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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