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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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級人員離職時,應將其所調文卷歸還清楚,經管卷人員證明後,始得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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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 16 條」的規定,各級人員在離職時,需要將其所調閱的文書卷宗歸還清楚,在經由管卷人員的證明後,才能正式離職。這條的目的是確保政府機關的文件管理正確無誤。 參考資料: 臺灣內政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卷宗表單歸檔編號及保存期限實施要點」,民國110年4月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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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