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律師不能於閱卷時間內閱畢,經聲明後,閱卷室承辦人員應轉請書記官指定續閱時間。
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7條規定,如果律師在閱卷時間內無法閱畢卷宗,可以向閱卷室承辦人員聲明後,由書記官指定續閱的時間。 參考資料: 「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修正公告,司法院少年法庭,2014年7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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