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閱卷室承辦人員應於律師閱畢後或當日下班前,速將卷證及閱卷聲請書送還書記官,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應在閱卷室收受卷證登記簿簽收。 律師未到院閱卷者,閱卷室承辦人員應在閱卷登記簿及閱卷聲請書註記其事由,並適用前項之規定。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8條,閱卷室的承辦人員應該在律師閱畢卷宗後或當天下班前,迅速將卷證和閱卷聲請書送還給書記官。書記官在確認收妥後,應在閱卷室的登記簿上簽收。 若律師沒有到院閱卷,閱卷室的承辦人員應該在閱卷登記簿和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並遵循前一項的規定。 參考資料: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最新修訂日期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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