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本要點於非律師而依法得聲請檢閱少年保護事件卷證之人聲請閱卷時,準用之。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當非律師根據法律有權聲請閱卷少年保護事件卷證時,該要點應予適用。具體規定可行參見於2011年最高法院釋字第431號解釋判決,該判決確認了被告律師在少年保護事件中有權聲請閱卷的情況。根據該要點的規定,非律師也有權請求閱卷,然而具體在什麼情況下非律師可以聲請閱卷,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