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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 編入同一卷宗之文書,保存年限不同或年限開始進行有先後者,其先屆保存年限之文書,仍應隨同後屆年限者,一併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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