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 裁判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依法以言詞辯論筆錄代替判決書之言詞辯論筆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債權憑證原本及上級法院附入卷宗之裁判正本,應永久保存之。但未經抗告之財務裁定、失效之支付命令、起訴程序不合法命補正未補正而被駁回之裁定,其原本得隨同原卷銷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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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裁判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依法以言詞辯論筆錄代替判決書之言詞辯論筆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債權憑證原本及上級法院附入卷宗之裁判正本,應永久保存之。但未經抗告之財務裁定、失效之支付命令、起訴程序不合法命補正未補正而被駁回之裁定,其原本得隨同原卷銷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