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裁判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依法以言詞辯論筆錄代替判決書之言詞辯論筆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債權憑證原本及上級法院附入卷宗之裁判正本,應永久保存之。但未經抗告之財務裁定、失效之支付命令、起訴程序不合法命補正未補正而被駁回之裁定,其原本得隨同原卷銷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12條,裁判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言詞辯論筆錄(代替判決書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債權憑證的原本以及上級法院附入卷宗的裁判正本都需要永久保存。不過,一些特定情況下的裁定如未經抗告的財務裁定、失效的支付命令、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被駁回且未補正的裁定,它們的原本可以隨同原卷一起銷毀。這些規定可以保護相關個案的資料完整性和保存期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