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 已屆滿保存年限之文卷,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簽註延長之年限及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卷宗內之文書,有宜特別保存,以備查考者,於保存年限屆滿,經院長核可後,得抽出繼續保存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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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已屆滿保存年限之文卷,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簽註延長之年限及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卷宗內之文書,有宜特別保存,以備查考者,於保存年限屆滿,經院長核可後,得抽出繼續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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