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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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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已屆滿保存年限之文卷,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簽註延長之年限及理由,報請院長可。卷宗內之文書,有宜特別保存,以備查考者,於保存年限屆滿,經院長核可後,得抽出繼續保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13條,已屆滿保存年限的文卷,如果認為有延長保存年限的必要,應該簽註延長的年限和理由,然後報請院長核可。如果卷宗內的文書有需要特別保存以供查考的,當保存年限屆滿時,經院長核可後,可以抽出並繼續保存。 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找到該法條的相關範例或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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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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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 已屆滿保存年限之文卷,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簽註延長之年限及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