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已屆滿保存年限之文卷,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簽註延長之年限及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卷宗內之文書,有宜特別保存,以備查考者,於保存年限屆滿,經院長核可後,得抽出繼續保存之。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13條,已屆滿保存年限的文卷,如果認為有延長保存年限的必要,應該簽註延長的年限和理由,然後報請院長核可。如果卷宗內的文書有需要特別保存以供查考的,當保存年限屆滿時,經院長核可後,可以抽出並繼續保存。 然而,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找到該法條的相關範例或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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