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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 文卷送保存時,應由承辦人員標明保存之始期、終期或永久保存字樣,經審查無誤後由保管人員登入文卷保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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