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文卷送保存時,應由承辦人員標明保存之始期、終期或永久保存字樣,經審查無誤後由保管人員登入文卷保存簿。
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14條規定,文卷在送保存時應由承辦人員標明保存的始期、終期或永久保存字樣,然後由保管人員登入文卷保存簿。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文卷的保存期限被明確標示,以方便管理和查詢。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文卷的保存期限可以分為始期、終期和永久保存。始期是指文卷開始進入保存期限的日期,終期是指文卷保存期限結束的日期,而永久保存則表示文卷將永久保存下去,不設終結日期。 法院在保存文卷時,承辦人員應在文卷上標明保存的始期、終期或永久保存字樣,以明確標示文卷的保存期限。以保管人員在文卷保存簿上登記保存的相關資訊,以便管理和查詢文卷。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文卷的保存期限被明確記錄,以方便管理和查詢。這樣可以確保文卷在保存期限內得到有效的保存,並且在保存期限結束後能夠進行相應的處理,例如適時銷毀或轉入永久保存。 參考資料: 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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