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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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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設辯護卷宗,其保存年限自辦理完畢之日起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9條,公設辯護卷宗的保存年限是自辦理完畢之日起一年。這表示法院在處理完公設辯護案件後,必須保存該案件的卷宗文件,保存期限為一年。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辯護卷宗的文件能夠保存足夠長的時間,以便需要時能夠查閱和使用。按照這條規定的要求,法院應該在辦理完公設辯護案件後的一年內,確保相關的卷宗文件得到保存。 參考資料: 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9條; 《台灣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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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 9 條規定:「九 公設辯護卷宗,其保存年限自辦理完畢之日起一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