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公設辯護卷宗,其保存年限自辦理完畢之日起一年。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9條,公設辯護卷宗的保存年限是自辦理完畢之日起一年。這表示法院在處理完公設辯護案件後,必須保存該案件的卷宗文件,保存期限為一年。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辯護卷宗的文件能夠保存足夠長的時間,以便需要時能夠查閱和使用。按照這條規定的要求,法院應該在辦理完公設辯護案件後的一年內,確保相關的卷宗文件得到保存。 參考資料: 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9條; 《台灣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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