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 交通異議及財務裁定卷宗之保存年限,自裁定確定之日起保存三年;未經裁定者,自終結之日起保存一年。其隨同財務執行卷宗保管者,依執行卷宗之保存年限。 少年保護卷宗之保存年限十年,其須執行者,自執行完畢或免執行之日起算;其無須執行者,自確定或終結之日起算。但一部分辦結一部分協尋之案卷,應俟全案辦結後,核計其保存年限。 少年觀護卷宗,自終結之日起保存十年。 檢肅流氓條例案件卷宗保存年限十年,其須執行者,自執行完畢或免執行之日起算;其無須執行者,自確定或終結之日起算。未經裁定者,自終結之日起算,保存一年。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卷宗,自裁定確定或終結之日起保存三年。冤獄賠償或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事件卷宗,自確定之決定送達或終結之日起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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