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刑事訴訟卷宗,保存年限如下: (一) 經處死刑、無期徒刑者,永久保存。 (二) 經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保存十五年。 (三) 經處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保存十年。 (四) 經處拘役或罰金者,保存三年。 (五) 經諭知免刑、無罪、免訴、不受理判決或處分不起訴者,保存十年。但其起訴罪名或嫌疑罪名之最高主刑追訴權時效期間在十年以上者,依其追訴權時效期間,定其保存年限。 (六) 其他經裁判或不經裁判而終結者,保存三年。 前項年限其須執行者,自執行完畢或赦免或免執行之日起算;其無須執行者,自確定或終結之日起算。但一部分辦結,一部分通緝之案件,應俟全案辦結後核計其保存年限。
根據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7條,對於刑事訴訟卷宗的保存年限有明確的規定。根據該條的規定,刑事訴訟卷宗的保存年限如下: 1. 對於被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案件,必須永久保存。 2. 對於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保存期限為十五年。 3. 對於被處以十年未滿有期徒刑的案件,保存期限為十年。 4. 對於被處以拘役或罰金的案件,保存期限為三年。 5. 對於被諭知免刑、無罪、免訴、不受理判決或處分不起訴的案件,保存期限為十年。但若起訴罪名或嫌疑罪名的最高主刑追訴權時效期間超過十年,則根據該追訴權時效期間來定其保存年限。 6. 對於其他經過裁判或結束而不需要裁判的案件,保存期限為三年。 根據這些規定,需要執行的案件的保存期限是從執行完畢、赦免或免執行之日起算;而無需執行的案件的保存期限則是從案件確定或結束之日起算。對於部分結束或部分通緝的案件,必須等到整個案件結束後核計其保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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