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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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院長對於屬員之職務交接,應切實考查。認為交接無訛後,除將清冊二份分別發還交接人員外,並以一份送交文書科保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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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第 11 條規定,對於屬員(即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之職務交接,應進行切實的考查。一旦交接無訛(即無差錯)後,應將清冊(即交接清單)製作兩份,分別發還給交接人員,另一份則以送交文書科保管備查。這樣可以確保交接過程中的資料準確性和完整性,並作為後續監督和查核的依據。 參考資料: 1. 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第 11 條 (1982年修正) 2. 監察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 (2016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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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