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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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接辦人員於交接後,如發現移交人員對於經辦案件有違反第三則、第四則規定之情事,或不應報結而先行報結者,應即簽報院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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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第9條規定,如果接辦執勤人員在接手案件後發現原執勤人員有違反第三則、第四則規定的情事,或在不應報結的情況下提前報結,應立即向院長簽報核辦。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57 號解釋,此規定是為了保障司法事務的正確執行與公正性。例如,如果接辦人員發現原執勤人員在辦理案件時有不當行為,如收受賄賂或違法操作等,接辦人員應立即向院長報告,以便進一步調查核實。這樣可以確保司法事務的透明度和操守,並保證法院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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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