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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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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接辦人員於交接後,如發現移交人員對於經辦案件有違反第三則、第四則規定之情事,或不應報結而先行報結者,應即簽報院長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第9條規定,如果接辦執勤人員在接手案件後發現原執勤人員有違反第三則、第四則規定的情事,或在不應報結的情況下提前報結,應立即向院長簽報核辦。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57 號解釋,此規定是為了保障司法事務的正確執行與公正性。例如,如果接辦人員發現原執勤人員在辦理案件時有不當行為,如收受賄賂或違法操作等,接辦人員應立即向院長報告,以便進一步調查核實。這樣可以確保司法事務的透明度和操守,並保證法院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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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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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第 9 條規定:「九、接辦人員於交接後,如發現移交人員對於經辦案件有違反第三則、第四則規定之情事,或不應報結而先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交接考查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