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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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視察督導所屬各機關推進業務,提高司法效能起見,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本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每年辦理。但各廳、處對於主管業務有視導必要時,亦得隨時擬具視導計畫,報請院長核定後派員視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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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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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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