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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司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視察督導所屬各機關推進業務,提高司法效能起見,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本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每年辦理。但各廳、處對於主管業務有視導必要時,亦得隨時擬具視導計畫,報請院長核定後派員視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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