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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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視導人員對於各方輿論及人民陳訴或建議事項,應列入視導報告報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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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第11條規定,視導人員應將各方的輿論、人民的陳訴或建議事項納入視導報告並報告給司法院處理。参考資料中未提供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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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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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