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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視導人員應於視導完成後一個月內,提出視導報告。依第五點辦理之合併視導,視導報告應送交擬具視導計畫單位彙整。但依第一點第二項但書及第四點第一項第六款之視導,視導報告由視導人員自行簽報。 視導報告應函送受視導機關改善,並隨時檢討其改進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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