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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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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視導期間發現所屬機關業務承辦人員,工作績效特優或廢弛職務而致違誤情節重大者,應分別簽敘事實,報請獎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可依據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第 13 條的規定,對於在視導期間發現所屬機關業務承辦人員工作績效特優或廢弛職務而致違誤情節重大的情況,應分別簽敘事實,並報請獎懲。具體的參考資料或案例,需要參考司法院或台灣相關的法規和裁判書或判決書,以便確切了解該條規定的適用範圍和實際執行情況。

  • 違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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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視導期間發現所屬機關業務承辦人員,工作績效特優或廢弛職務而致違誤情節重大者,應分別簽敘事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