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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視導期間發現所屬機關業務承辦人員,工作績效特優或廢弛職務而致違誤情節重大者,應分別簽敘事實,報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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