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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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視導期間發現所屬機關業務承辦人員,工作績效特優或廢弛職務而致違誤情節重大者,應分別簽敘事實,報請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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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可依據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第 13 條的規定,對於在視導期間發現所屬機關業務承辦人員工作績效特優或廢弛職務而致違誤情節重大的情況,應分別簽敘事實,並報請獎懲。具體的參考資料或案例,需要參考司法院或台灣相關的法規和裁判書或判決書,以便確切了解該條規定的適用範圍和實際執行情況。
- 違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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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