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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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對於非直屬機關之視導,得聯合其直屬監督機關辦理,直屬監督機關對於已實施聯合視導之業務,不必再行視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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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第 3 條規定,司法院對於非直屬機關之視導,可以聯合直屬監督機關辦理,直屬監督機關對於已實施聯合視導之業務,不需要再行視導。這表示司法院在視導非直屬機關業務時,可以和直屬監督機關一起協作,而不需要直屬監督機關再進行額外的視導。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視導效率,確保各機關業務的適法性和一致性。 參考資料: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第 3 條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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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