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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本院對於直屬機關之視導,得聯合其直屬監督機關辦理,直屬監督機關對於已實施聯合視導之業務,不必再行視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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