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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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視導之範圍如下: (一)行政業務:由本院秘書處、資訊管理處、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政風處負責,就房舍之修建、財產、事務之管理,資訊、人事行政、會計、統計、政風等業務,作深入考察或研究。 (二)民刑事業務:由本院民事廳、刑事廳負責,就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辦案績效,交通事件,強制執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及非訟事件等業務,作深入考察或研究。 (三)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及智慧財產訴訟業務:由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負責,就各級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之業務,及各級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之業務,作深入考察或研究。 (四)少年及家事業務:由本院少年及家事廳負責,就各級法院少年及家事業務,作深入考察或研究。 (五)研考業務:由本院司法行政廳負責,就年度工作計畫,研究發展進度,法院組織,法庭尊嚴之維護,便民服務成果,訴訟輔導及其他管考作業之查證,作深入考察或研究。 (六)專案視導:由本院院長指派適當人員,就特定案件作詳密調查或研究。 前項各款之視導,於必要時得合併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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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第四條規定了視導範圍的具體事項,分為六個項目: 一、行政業務:包括本院秘書處、資訊管理處、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政風處負責的房舍修建、財產管理、資訊、人事行政、會計、統計、政風等業務。 二、民刑事業務:由本院民事廳、刑事廳負責,包括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辦案績效、交通事件、強制執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及非訟事件等業務。 三、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及智慧財產訴訟業務:由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負責,包括各級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之業務,以及各級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之業務。 四、少年及家事業務:由本院少年及家事廳負責,包括各級法院少年及家事業務。 五、研考業務:由本院司法行政廳負責,包括年度工作計畫、研究發展進度、法院組織、法庭尊嚴之維護、便民服務成果、訴訟輔導及其他管考作業之查證。 六、專案視導:由本院院長指派適當人員,就特定案件作詳密調查或研究。 根據法規,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第四條所列舉的這些業務範圍,可以進行深入的考察或研究。在必要時,這些視導可以合併進行。 例如,根據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一條,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應對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之業務進行深入考察或研究。同樣地,根據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一條,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應對各級法院少年及家事業務進行深入考察或研究。 這些規定確定了每個項目的負責單位和視導的範圍,以確保這些機關業務能夠適當地實施並得到監督。
相關函釋 4 則
- 強制執行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非訟事件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懲戒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少年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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