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視導之範圍如下: (一)行政業務:由本院秘書處、資訊管理處、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政風處負責,就房舍之修建、財產、事務之管理,資訊、人事行政、會計、統計、政風等業務,作深入考察或研究。 (二)民刑事業務:由本院民事廳、刑事廳負責,就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辦案績效,交通事件,強制執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及非訟事件等業務,作深入考察或研究。 (三)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及智慧財產訴訟業務:由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負責,就各級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之業務,及各級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之業務,作深入考察或研究。 (四)少年及家事業務:由本院少年及家事廳負責,就各級法院少年及家事業務,作深入考察或研究。 (五)研考業務:由本院司法行政廳負責,就年度工作計畫,研究發展進度,法院組織,法庭尊嚴之維護,便民服務成果,訴訟輔導及其他管考作業之查證,作深入考察或研究。 (六)專案視導:由本院院長指派適當人員,就特定案件作詳密調查或研究。 前項各款之視導,於必要時得合併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