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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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前點第二項辦理之審判業務及研考業務合併視導,各受視導機關每二年受視導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增減之。 前項視導應於每年一月間,分由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會同各相關廳處就主管業務,擬具視導計畫連同參加視導人員,一併報請院長核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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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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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 業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懲戒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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