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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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視導人員應照視導計畫所列項目,充分準備有關參考資料,研究視導所採取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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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