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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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視導人員前往各機關視導時,在不影響審判獨立原則之下,得調閱案卷簿冊,發現疑問應向承辦人員當面查詢或召開座談會,提出業務上優劣得失,交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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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第 9 條規定,視導人員前往各機關視導時,可以在不影響審判獨立原則的前提下,調閱案卷簿冊。如果在調閱過程中發現疑問,視導人員可以當面向承辦人員詢問或召開座談會,就業務上的優劣得失提出意見並進行交流。 根據中華民國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第 9 條,司法院視導人員進行視察時允許調閱案卷簿冊,旨在檢查各機關的業務執行情況。透過查閱案卷簿冊,視導人員可以較為全面地了解機關的作業,並發現是否存在疑問或異常情形。如果視導人員對於案卷簿冊中的內容有疑問,可以當面向承辦人員詢問或召開座談會,進一步了解案件的處理過程和機關的作業情況。這樣有助於提出業務上的改善建議,並進行專業的交流和意見交換。這樣的視導機制有助於確保司法機關的運作效率和透明度,同時也不影響審判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 審判獨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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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