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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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視導人員除照規定報支出差旅費外,不得接受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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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視導所屬機關業務實施要點第8條規定,視導人員在執行任務過程中,除了按照相關規定報支出差旅費外,不得接受他人的招待。這意味著在執行視導工作時,視導人員應該避免接受他人的款待,以確保其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僅以資料中的法規條文為依據,沒有提供具體的例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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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