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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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執行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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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為執行激勵辦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而訂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依據激勵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包括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應訂定獎勵辦法以肯定「模範公務人員」,鼓勵公務人員勤勞勤政、勇於創新、品德高尚,並提供適當獎勵。此「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實施要點」即為司法院對於模範公務人員的選拔與獎勵辦法。此外,亦可參考激勵辦法第三條規定,該條規定機關應訂有激勵辦法,鼓勵公務人員在職場上展現優越表現,且若有特殊貢獻者,應予以特殊獎勵,所以該要點的訂定也是符合激勵辦法之要求。
-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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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