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第 2 條
快速跳轉
二、本院及所屬機關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對象為符合激勵辦法第四條之法官以外現職人員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準用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2條,模範公務人員的選拔對象是指除了符合激勵辦法第四條之法官以外的現職人員。 這表示在選拔模範公務人員時,法官是被排除在外的對象。想要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的人必須符合激勵辦法第四條的要求。然而,具體的激勵辦法第四條的內容並沒有在上述文本中提到,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範例。
- 準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