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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現職公務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品行優良且最近三年考績(成)均列甲等或職務評定均為良好。但最近三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績(成)或職務評定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 1.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而留職停薪。 2.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二)上年度在本院及所屬機關有下列各目事蹟之一: 1.主辦重要司法工作計畫,遭遇重大問題能精心擘劃,研提具體有效解決方案或折衝協商、消除障礙,使問題獲得圓滿解決,對宏揚法治,具有特殊貢獻者。 2.執行重要政策或重大任務,能堅定立場不屈不撓,有助提升政府或司法人員聲譽者。 3.對司法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或從事有關法學研究,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務或學術確有重大貢獻者。 4.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者。 5.奉公守法,操守清廉或拒絕關說,足為司法人員楷模者。 6.執行職務,不畏艱難,甘冒險阻,圓滿達成任務者。 7.其他對司法有特殊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足為司法人員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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