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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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職公務人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品行優良且最近三年考績(成)均列甲等或職務評定均為良好。但最近三年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未辦理考績(成)或職務評定之年度,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 1.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而留職停薪。 2.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二)上年度在本院及所屬機關有下列各目事蹟之一: 1.主辦重要司法工作計畫,遭遇重大問題能精心擘劃,研提具體有效解決方案或折衝協商、消除障礙,使問題獲得圓滿解決,對宏揚法治,具有特殊貢獻者。 2.執行重要政策或重大任務,能堅定立場不屈不撓,有助提升政府或司法人員聲譽者。 3.對司法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或從事有關法學研究,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業務或學術確有重大貢獻者。 4.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者。 5.奉公守法,操守清廉或拒絕關說,足為司法人員楷模者。 6.執行職務,不畏艱難,甘冒險阻,圓滿達成任務者。 7.其他對司法有特殊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足為司法人員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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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3條共有三個款項。依該法條的規定,現職公務人員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則具備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的資格: 1. 品行優良且最近三年(考績)成績、成績考核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或職務評定均為良好。然而,最近三年因以下情事之一而未辦理考績、成績考核或職務評定之年度,則不受上開服務成績條件之限制: - 育嬰、選送進修期滿經奉准延長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而留職停薪。 - 因公傷病請公假或因安胎請延長病假。 2. 上一年度在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有下列事蹟之一: - 主辦重要司法工作計畫,遭遇重大問題能精心擘劃,研提具體有效解決方案或折衝協商、消除障礙,使問題獲得圓滿解決,對宏揚法治,具有特殊貢獻者。 - 執行重要政策或重大任務,能堅定立場不屈不撓,有助提升政府或司法人員聲譽者。 - 對司法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或從事有關法學研究,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業務或學術確有重大貢獻者。 - 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者。 - 奉公守法,操守清廉或拒絕關說,足為司法人員楷模者。 - 執行職務,不畏艱難,甘冒險阻,圓滿達成任務者。 - 其他對司法有特殊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足為司法人員表率者。 以上是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3條的解釋,依據該法條的內容可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如果一位現職公務人員在最近三年的考績成績均為甲等,且在上一年度成功主辦一個重要司法工作計畫,研提解決方案並消除障礙,使該計畫圓滿解決,則有可能符合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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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名詞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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