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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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務人員於選拔當年度模範公務人員人選核定前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之處分。 (二)對他人為性侵害,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之情形,經依該條例受處罰。 (四)對他人為職場霸凌,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經依法調查尚未結案或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五)其他違法、不當行為,致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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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4條規定,對於公務人員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有一項限制條款,即曾受到特定處分的人員不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這些特定處分包括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以及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令促其注意、警告之處分。根據這條規定,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在選拔當年度模範公務人員人選核定前三年內受到上述處分,則該人員不符合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的條件。 範例:公務機關A在選拔模範公務人員時,發現候選人B在三年前曾接受懲戒處分,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4條的規定,候選人B不符合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的資格。因此,公務機關A必須排除候選人B,並從其他符合條件的候選人中選拔模範公務人員。
- 核定名詞
- 懲戒名詞
- 彈劾名詞
- 核名詞
- 申誡名詞
- 法官法法規
- 性別平等工作法法規
- 性別平等教育法法規
- 性騷擾防治法法規
- 跟蹤騷擾防制法法規
-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四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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