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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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及所屬機關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符合第三點且無前點情形者,以具下列情形者優先;其優先順位如下: (一)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 (二)任本院及所屬機關雇員以上法官以外職務年資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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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5條的規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時,具備以下情形的人員可以優先考慮: 1. 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 2. 已任職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雇員(不包括法官)職務超過兩年。 這些情形的人員在選拔模範公務人員時,會被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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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