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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本院及所屬機關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符合第三點且無前點情形者,以具下列情形者優先;其優先順位如下: (一)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 (二)任本院及所屬機關雇員以上法官以外職務年資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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