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院及所屬機關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符合第三點且無前點情形者,以具下列情形者優先;其優先順位如下: (一)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 (二)任本院及所屬機關雇員以上法官以外職務年資二年以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