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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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及所屬機關得選拔之名額,不得逾激勵辦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名額。 各機關得推薦之人數,由初審機關決定。但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得推薦之總數,由本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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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情境提到的法規,我們需要針對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 6 條進行逐條釋義。 根據該要點第 6 條及其相關法規,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的名額分配需受到限制,不得超過《激勵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名額。 該《激勵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的名額,不得超過該機關全體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五。換句話說,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在選拔模範公務人員時,所選拔的人數不能超過該機關全體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五。 另外,該要點也提及,各機關推薦的人數由初審機關決定。而臺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法院的推薦總數則由司法院決定。這表示在選拔模範公務人員時,各機關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推薦的人數,但臺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法院的推薦總數則由司法院作出決定。 總結而言,根據上述法規,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的名額分配需遵守激勵辦法的規定,且各機關在推薦模範公務人員時有一定的自主權,但對於臺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法院的推薦總數仍須經由司法院的決定。
- 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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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