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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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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院及所屬機關得選拔之名額,不得
逾
激勵辦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名額。 各機關得推薦之人數,由初審機關決定。但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得推薦之總數,由本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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