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本院及所屬機關得選拔之名額,不得激勵辦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名額。 各機關得推薦之人數,由初審機關決定。但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得推薦之總數,由本院決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