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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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院所屬各機關應將模範公務人員之推薦人選,於初審機關所訂期限,檢具推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函報初審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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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7條,該條規定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應在初審機關所訂的期限內,將模範公務人員的推薦人選,檢具推薦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函報初審機關。這表示在選拔模範公務人員的過程中,各機關需要提交推薦表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給初審機關進行評審。根據最新的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這些推薦文件可以包括推薦信、履歷表、表揚奬狀、工作報告等資料,以展示被推薦人的優秀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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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