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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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 1.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初審,並排定推薦之優先順序。其餘機關,由本院(人事處)辦理。 2.臺灣高等法院應將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於本院每年所訂期限內報送本院。 (二)複審及核定:提請本院模範公務人員審查委員會審查並選出請見總統之模範公務人員代表乙名,簽請本院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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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8條的規定,審查程序分為初審和複審及核定兩個階段。 首先,在初審階段,臺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負責進行初審,並根據一定的優先順序進行推薦。其他機關則由司法院(人事處)負責進行初審。臺灣高等法院應在每年所訂的期限內將初審結果和相關資料報送司法院。 其次,在複審及核定階段,將提請司法院模範公務人員審查委員會審查並選出代表一名,請總統核定。也就是說,經過初審後,符合條件的候選人將進入複審階段,由模範公務人員審查委員會進行複審,最後經由司法院院長簽請總統核定。 這些程序的目的是確保選拔出模範公務人員,並維護公正和透明。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的規定,該程序經過初審、複審及核定三個階段,並對選拔的程序和結果進行監督和確認,以確保公正和適格的人選被推薦和核定為模範公務人員。 相關參考資料: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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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