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 1.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初審,並排定推薦之優先順序。其餘機關,由本院(人事處)辦理。 2.臺灣高等法院應將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於本院每年所訂期限內報送本院。 (二)複審及核定:提請本院模範公務人員審查委員會審查並選出請見總統之模範公務人員代表乙名,簽請本院院長核定。
八、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 1.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初審,並排定推薦之優先順序。其餘機關,由本院(人事處)辦理。 2.臺灣高等法院應將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於本院每年所訂期限內報送本院。 (二)複審及核定:提請本院模範公務人員審查委員會審查並選出請見總統之模範公務人員代表乙名,簽請本院院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