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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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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院模範公務人員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並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本院副院長(並為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務廳廳長及人事處處長。 (二)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及本院院長指定之人員。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本會之決議,應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應選出之模範公務人員名額為一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無記名連記法。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出席委員與實際參與表決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表決之人數為準。 本會表決採投票表決或其他當方式;主席不參與表決,可否未達半數時,主席得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或提付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由得票數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本會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9條,模範公務人員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九至十三人組成,由本院的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業務廳廳長和人事處處長兼任,並且本院院長指定的人員也可以擔任委員。委員中必須保持至少三分之一的性別比例。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可以指定委員代理。本會的決議需要超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並且超過一半的出席委員同意才能進行。如果需要選出一名模範公務人員,則使用無記名單記法;如果需要選出兩名以上的模範公務人員,則採用無記名連記法。應出席或已出席的委員人數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的委員;如果出席人數與實際參與表決人數不一致,則以實際參與表決人數為準。本會的表決可以使用投票表決或其他適當方式;主席不參與表決,但如果未達到半數時,主席可以加入任一方以達到半數同意或提出重行表決;在重行表決時,得票數較多的人當選;如果票數相同,則以抽籤決定。本會的委員迴避,適用行政程序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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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程序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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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 9 條規定:「九、本院模範公務人員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並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本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