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本院模範公務人員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並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本院副院長(並為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業務廳廳長及人事處處長。 (二)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及本院院長指定之人員。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本會之決議,應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應選出之模範公務人員名額為一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無記名連記法。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出席委員與實際參與表決人數不一致時,以實際參與表決之人數為準。 本會表決採投票表決或其他適當方式;主席不參與表決,可否未達半數時,主席得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或提付重行表決;重行表決時,由得票數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本會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