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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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獲選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院發給獎狀乙幀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並核給公假五日。 前項所定公假五日,應於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由本院或轉請服務機關公開表揚,並將獲選人員事蹟登載於司法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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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 10 條規定了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的獎勵措施,包括發給獎狀和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並核給公假五日。所核定的公假應在核定次日起一年內全數使用完畢。此外,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的事蹟還會被登載於司法周刊,並且可以由司法院或轉請服務機關進行公開表揚。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這個教授應當是非常熟悉的。其中第 10 條的範例就是規定了獎狀、獎金和公假的具體內容和條件。同時,該條還指出獲選者的事蹟會被登載於司法周刊。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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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