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獲選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院發給獎狀乙幀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並核給公假五日。 前項所定公假五日,應於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由本院或轉請服務機關公開表揚,並將獲選人員事蹟登載於司法周刊。
十、獲選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院發給獎狀乙幀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並核給公假五日。 前項所定公假五日,應於核定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由本院或轉請服務機關公開表揚,並將獲選人員事蹟登載於司法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