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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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推薦之人員,於本院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時,應隨時函知本院。如發現有不符第三點,或有第四點規定之情事者,應報請本院撤銷推薦。 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後,如發現獲選前有前項之情事,各機關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本院撤銷獲選資格、追繳獎金及獎狀。 依前項規定撤銷獲選資格者,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第二項人員如有確實事證可認原獲選資格並無違誤者,由各機關報請本院回復獲選資格,並返還獎金及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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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11條規定,各機關在推薦人員為模範公務人員之前,應隨時函知司法院,並在發生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時即時通知。如果發現被推薦人有重大過失、不良事蹟或不實情事,應請求司法院撤銷該人員的推薦。同樣地,若在成為模範公務人員後發現獲選之前有不符合資格的情事,各機關應立即查明並通知司法院撤銷獲選資格,並追繳已頒發之獎金和獎狀,同時需將相關資料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被撤銷獲選資格者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 核定名詞
- 撤銷名詞
- 追繳名詞
- 違誤名詞
- 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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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