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各機關推薦之人員,於本院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時,應隨時函知本院。如發現有不符第三點,或有第四點規定之情事者,應報請本院撤銷推薦。 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後,如發現獲選前有前項之情事,各機關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本院撤銷獲選資格、追繳獎金及獎狀。 依前項規定撤銷獲選資格者,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第二項人員如有確實事證可認原獲選資格並無違誤者,由各機關報請本院回復獲選資格,並返還獎金及獎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