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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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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機關應自其情事發生後,函送本院廢止獲選資格,並命其繳還獎狀: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未諭知緩刑易科罰金。 (二)受褫奪公權宣告。 (三)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職、養)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懲戒處分判決確定。 (四)受記大過以上之懲處處分。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各機關報請主管機關獲選資格,並返還獎狀: (一)依前項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廢止資格後,經判決無罪確定,或懲處處分經撤銷確定或有其他依法失其效力之情形。 (二)依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廢止資格後,經刑事再審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或經懲戒法院再審程序判決不受懲戒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12條,規定如果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後,發生以下情事之一,各機關應自該情事發生後,函送司法院命其繳還獎狀,並送銓敘部登記備查: 1. 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2. 受免除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剝奪退休(職、養)金懲戒處分判決確定。 根據此規定,如果模範公務人員因為犯罪被判褫奪公權,或者因為遭到免職、撤職、剝奪退休金等懲戒處分,該機關應該通知司法院,並要求該模範公務人員繳還獎狀,同時將相關資料送至銓敘部登記。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為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最新版本的參考資料應以最近修訂的版本為主。

  • 廢止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諭知名詞
  • 緩刑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宣告名詞
  • 免除名詞
  • 撤職名詞
  • 休職名詞
  • 降級名詞
  • 減俸名詞
  • 懲戒名詞
  • 懲處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再審名詞
  • 非常上訴名詞
  • 再審程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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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機關應自其情事發生後,函送本院廢止獲選資格,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