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實施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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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辦理本院及所屬機關模範公務人員選拔所需經費,由本院人事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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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