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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報刊行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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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院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送刊公報之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業經發表而無須秘密之文件為限。 (二)已登載總統府公報之文件無須刊登。但與司法業務相關者不在此限。 (三)應翔實校對文件,如送刊後印製前發現闕漏、錯誤時,應先以電話通知秘書處更正,並補送已蓋校對章之更正文件;如發刊後發現錯誤且須勘誤時,應提供更正啟事送刊公報。 (四)文件之個人資料,應依法院裁判書公開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為隱匿處理;附加之電子檔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公報刊行要點第4條的規定,司法院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送刊公報的文件,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僅限於已經發表而無須秘密的文件。 (二)已登載於總統府公報中的文件無須再刊登,但與司法業務相關的文件不在此限。 (三)在送刊前應仔細校對文件,如發現遺漏或錯誤,應先以電話通知秘書處進行更正,並且補送帶有校對章的更正文件。如已發刊後發現錯誤並需要更正,則需要提供更正啟事送刊公報。 (四)如果文件中包含個人資料,應依據法院裁判書公開應行注意事項的規定進行隱匿處理;附加的電子檔案也要遵守同樣規定。 參考資料:司法院公報刊行要點

  • 錯誤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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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報刊行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公報刊行要點第 4 條規定:「四、司法院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送刊公報之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業經發表而無須秘密之文件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公報刊行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