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報刊行要點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司法院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送刊公報之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業經發表而無須秘密之文件為限。 (二)已登載總統府公報之文件無須刊登。但與司法業務相關者不在此限。 (三)應翔實校對文件,如送刊後印製前發現闕漏、錯誤時,應先以電話通知秘書處更正,並補送已蓋校對章之更正文件;如發刊後發現錯誤且須勘誤時,應提供更正啟事送刊公報。 (四)文件之個人資料,應依法院裁判書公開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為隱匿處理;附加之電子檔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公報刊行要點第4條的規定,司法院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送刊公報的文件,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僅限於已經發表而無須秘密的文件。 (二)已登載於總統府公報中的文件無須再刊登,但與司法業務相關的文件不在此限。 (三)在送刊前應仔細校對文件,如發現遺漏或錯誤,應先以電話通知秘書處進行更正,並且補送帶有校對章的更正文件。如已發刊後發現錯誤並需要更正,則需要提供更正啟事送刊公報。 (四)如果文件中包含個人資料,應依據法院裁判書公開應行注意事項的規定進行隱匿處理;附加的電子檔案也要遵守同樣規定。 參考資料:司法院公報刊行要點
- 錯誤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公報刊行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