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司法院公報(以下簡稱公報)之刊行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1.01.04
司法院公報刊行要點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二、公報每月出版一期,由秘書處彙編後簽請秘書長核定,於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發行,電子檔並刊登於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三、公報刊登文件分類如下:
(一)憲法法庭裁判
(二)特載
(三)法規
1.總統公布者。
2.司法院與他院會銜發布者。
3.司法院發布者。
4.其他機關發布而與司法業務直接相關者。
(四)令函
1.總統令。
2.司法院與其他機關會銜發布令。
3.司法院令。
4.其他機關令與司法業務有關者。
5.司法院與其他機關會銜函。
6.司法院函。
7.其他機關函與司法業務有關者。
(五)公告
(六)裁判
1.最高法院裁判。
2.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3.懲戒法院裁判。
4.二審確定具參考價值裁判。
(七)再審無罪判決
(八)刑事補償決定書摘要
(九)會議錄
(十)附錄或其它配合司法院各單位業務需要刊登之文件
四、司法院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送刊公報之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業經發表而無須秘密之文件為限。
(二)已登載總統府公報之文件無須刊登。但與司法業務相關者不在此限。
(三)應翔實校對文件,如送刊後印製前發現闕漏、錯誤時,應先以電話通知秘書處更正,並補送已蓋校對章之更正文件;如發刊後發現錯誤且須勘誤時,應提供更正啟事送刊公報。
(四)文件之個人資料,應依法院裁判書公開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為隱匿處理;附加之電子檔亦同。
五、司法院所屬機關送刊之文件,應正本函送司法院業務主管單位,由其核轉秘書處。
六、司法院各單位送刊公報之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文件應註明「刊登公報」字樣,函送秘書處。
(二)文件應同時附送 word 電子檔。
(三)文件如急需刊於最近一期公報,應先以電話通知秘書處,預先提供初稿打字排版,並於發刊十二個工作日前,將正式文件函送秘書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司法院公報刊行要點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1.01.0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