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公報刊行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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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司法院各單位送刊公報之文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文件應註明「刊登公報」字樣,函送秘書處。 (二)文件應同時附送 word 電子檔。 (三)文件如急需刊於最近一期公報,應先以電話通知秘書處,預先提供初稿打字排版,並於發刊十二個工作日前,將正式文件函送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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