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考績評定參考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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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無故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四)請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五)曾依法官評鑑辦法評鑑確定,認有損及司法信譽之事實者。 (六)無故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兩個月者。 (七)一年內累計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一八0日,而情節重大者。 (八)辦理審判或其它業務,態度嚴重不良或顯然怠惰,有損司法形象者。 (九)辦案有重大違失可歸責於辦案之法官者。 (十)有違反法官守則之具體事實,依其情節足認考列甲等顯不適當者。前項(六)(七)(八)(九)(十)具體事實之認定,由該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議決後,移送該法院考績委員會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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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考績評定參考要點第2條,法官在考績年度內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將不得考列甲等: 1. 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例如:法官A因失職被判處罰款。 2. 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例如:法官B在考績年度內累積達到3次記過處分。 3. 無故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例如:法官C無故缺席工作兩天。 4. 請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例如:法官D因病請假超過14天。 5. 曾依法官評鑑辦法評鑑確定,認有損及司法信譽之事實者。 例如:法官E在評鑑中被認定有損及司法信譽的行為。 6. 無故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兩個月者。 例如:法官F無故延遲交付裁判原本超過兩個月。 7. 一年內累計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一八0日,而情節重大者。 例如:法官G在一年內累計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180天,且情節非常嚴重。 8. 辦理審判或其它業務,態度嚴重不良或顯然怠惰,有損司法形象者。 例如:法官H在辦理審判期間態度嚴重不良,且明顯懈怠,對司法形象造成損害。 9. 辦案有重大違失可歸責於辦案之法官者。 例如:法官I在辦案過程中有重大疏失,且可歸責於該法官。 10. 有違反法官守則之具體事實,依其情節足認考列甲等顯不適當者。 例如:法官J有違反法官守則的具體事實,且情節嚴重到足以認定不適合被考列甲等。 以上具體事實的認定,將由該法院的法官自律委員會議決後,移送該法院考績委員會依照規定進行處理。
- 懲戒名詞
- 核名詞
- 法官評鑑辦法法規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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