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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考績評定參考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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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平時考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無故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四)請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五)曾依法官評鑑辦法評鑑確定,認有損及司法信譽之事實者。 (六)無故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兩個月者。 (七)一年內累計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一八0日,而情節重大者。 (八)辦理審判或其它業務,態度嚴重不良或顯然怠惰,有損司法形象者。 (九)辦案有重大違失可歸責於辦案之法官者。 (十)有違反法官守則之具體事實,依其情節足認考列甲等顯不適當者。前項(六)(七)(八)(九)(十)具體事實之認定,由該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議決後,移送該法院考績委員會依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考績評定參考要點第2條,法官在考績年度內若有以下情形之一,將不得考列甲等: 1. 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例如:法官A因失職被判處罰款。 2. 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例如:法官B在考績年度內累積達到3次記過處分。 3. 無故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例如:法官C無故缺席工作兩天。 4. 請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例如:法官D因病請假超過14天。 5. 曾依法官評鑑辦法評鑑確定,認有損及司法信譽之事實者。 例如:法官E在評鑑中被認定有損及司法信譽的行為。 6. 無故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兩個月者。 例如:法官F無故延遲交付裁判原本超過兩個月。 7. 一年內累計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一八0日,而情節重大者。 例如:法官G在一年內累計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達180天,且情節非常嚴重。 8. 辦理審判或其它業務,態度嚴重不良或顯然怠惰,有損司法形象者。 例如:法官H在辦理審判期間態度嚴重不良,且明顯懈怠,對司法形象造成損害。 9. 辦案有重大違失可歸責於辦案之法官者。 例如:法官I在辦案過程中有重大疏失,且可歸責於該法官。 10. 有違反法官守則之具體事實,依其情節足認考列甲等顯不適當者。 例如:法官J有違反法官守則的具體事實,且情節嚴重到足以認定不適合被考列甲等。 以上具體事實的認定,將由該法院的法官自律委員會議決後,移送該法院考績委員會依照規定進行處理。

  • 懲戒名詞
  • 名詞
  • 法官評鑑辦法法規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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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考績評定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考績評定參考要點第 2 條規定:「二、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平時考核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考績評定參考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