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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考績評定參考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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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年停止辦理案件(即優遇人員),或出國進修或研究(不含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之選送出國進修或研究)逾六個月以上者,不得考列甲等。 前項期間有跨越不同年度而均未屆滿者,併入最後年度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考績評定參考要點第3條,如果法官因為全年停止辦理案件(即優遇人員)或出國進修或研究(不包括根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選送出國進修或研究)超過六個月,則不得考列為甲等。如果這段期間跨越不同年度而都尚未屆滿,則該期間將計算在最後的年度中。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官能夠持續參與審理案件和履行職責。如果法官全年停止辦理案件或長時間離開國家進修或研究,將無法積極參與審判工作,因此不能被評定為最高等級的甲等。 參考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官考績評定參考要點」,最新版本可參考司法院官方網站。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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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考績評定參考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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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考績評定參考要點第 3 條規定:「三、全年停止辦理案件(即優遇人員),或出國進修或研究(不含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之選送出國進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考績評定參考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