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考績評定參考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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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年停止辦理案件(即優遇人員),或出國進修或研究(不含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之選送出國進修或研究)逾六個月以上者,不得考列甲等。 前項期間有跨越不同年度而均未屆滿者,併入最後年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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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考績評定參考要點第3條,如果法官因為全年停止辦理案件(即優遇人員)或出國進修或研究(不包括根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選送出國進修或研究)超過六個月,則不得考列為甲等。如果這段期間跨越不同年度而都尚未屆滿,則該期間將計算在最後的年度中。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官能夠持續參與審理案件和履行職責。如果法官全年停止辦理案件或長時間離開國家進修或研究,將無法積極參與審判工作,因此不能被評定為最高等級的甲等。 參考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官考績評定參考要點」,最新版本可參考司法院官方網站。
-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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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